消防新條例明确工地消防工程施工意識應提高 消防職責分配到“個人”

2021-08-12
    消防新條例明确了市縣區政府、開發區、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和派出所的消防職責,落實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工程施工安全責任。同時賦予公安機關抓總的職責,對相關部門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由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
    一些鄉村為了保護路面,會在路口設置水泥墩,嚴禁車輛進入鄉村道路。新條例規定,鄉鎮主要道路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不能人為設置路障。
   條例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設置消防通道和給水設施,搭建的臨時建築物及工人的簡易宿舍都應符合消防技術标準。否則将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棟寫字樓或一座商場,産權單位或個人會有幾十甚至幾百個,一旦出現消防隐患,常常無法進行整改。新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管理區域内的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消防設施損壞維修無人管理的,在保修期内的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費用,應當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開支範圍,資金不足時,由業主按照建築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以後,政府有關部門消防工作不作為,消防部門可向其上級政府“告狀”,要求其整改。建築工地、廠房、企業失火,即使燒得傾家蕩産,也要追究消防責任。新條例對法律、行政法規未設定處罰或者不明确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補充,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