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求
(一)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設計說明書,有關專業的設計圖紙,主要消防設備、消防産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表,重點反映依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強制性要求設計的内容。
(二)消防設計文件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編排:
1、封面:項目名稱、設計單位、日期。
2、扉頁: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項目總負責人和各專業負責人的姓名,并經上述人員簽署或授權蓋章。
3、設計文件目錄。
4、設計說明書。
5、設計圖紙。
二、新建、擴建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申報内容
(一)設計說明書
1、工程設計依據。包括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設計所執行的主要法規和所采用的主要标準(包括标準的名稱、編号、年号和版本号),有關部門對本工程批準的規劃許可技術條件,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使用要求或生産工藝等資料。
2、建設規模和設計範圍。包括工程的設計規模及項目組成,分期建設内容和對續建、擴建的設想及相關措施,承擔的設計範圍與分工。
3、總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築規模的總建築面積、建築占地面積、建築高度以及劇院、體育場館等場所的座位數、車庫的停車位數量,廠房、倉庫等的火災危險性類别等。
4、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結構的情況。
5、具有特殊火災危險性的消防設計和需要設計審批時解決或确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