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三定方案獲批 内設火災防治管理司和消防救援局

2021-08-12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廳字[2018]60号)

關于印發《應急管理部職能配置、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應急管理部職能配置、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7月30日

應急管理部職能配置、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應急管理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

第三條 應急管理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應急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産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産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

(二)拟訂應急管理、安全生産等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國家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産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組織制定部門規章、規程和标準并監督實施。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産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産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國家應對特别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态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黨中央、國務院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特别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合對接,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産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管理國家綜合性應急教援隊伍,指導地方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負責消防工作,指導地方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産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産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産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産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産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産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國際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産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管理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十八)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應急管理部應加強、優化、統籌國家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緻、權威高效的國家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态減災和非常态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滅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國家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确保人民群衆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災群衆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臧災意識,提升公衆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産責任,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自然資源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應急管理部負責組織編制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産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并按權限作出決定;承擔國家應對特别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黨中央、國務院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特别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自然資源部、水利部、中國氣象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鍵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2)自然資源部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标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隐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3)水利部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幹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标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台風防禦期問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4)各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落實國家應急指揮機構以及水利部防汛抗旱的有關要求,執行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指令。

(5)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标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6)必要時,自然資源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以國家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應急管理部負責提出中央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中央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标準,會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确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2)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中央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标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中央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應急管理部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設下列内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應急指揮中心。承擔應急值守、政務值班等工作,拟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三)人事司(黨委組織部)。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應急管理系統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四)教育訓練司(黨委宣傳部)。負責應急管理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負責所屬院校、培訓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

(五)風險監測和綜合減災司。建立重大安全生産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

(六)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統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産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并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承擔國家應對特别重大災害指揮部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指導地方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七)火災防治管理司。組織拟訂消防法規和技術标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并推進落實,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拟訂國家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管理保障辦法并組織實施。

(八)防汛抗旱司。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協調台風防禦工作。

(九)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司。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

(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司。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産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标準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目錄編制和國内危險化學品登記,指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安全生産基礎司(海洋石油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産基礎工作,拟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産規程、标準,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産标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承擔海洋石油安全生産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十二)安全生産執法局。承擔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治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産執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産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标準情況,負責安全生産執法綜合性工作,指導執法計劃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

(十三)安全生産綜合協調司。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産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國性安全生産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産巡查、考核工作。

(十四)救災和物資保障司。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拟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劃,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中央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衆、因災毀損房屋恢複重建補助和受災群衆生活救助。

(十五)政策法規司。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十六)國際合作和救援司。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履行相關國際條約和合作協議,組織參與國際應急救援。

(十七)規劃财務司。編制國家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産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相關經濟政策建議,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負責部門預決算、财務、裝備和資産管理、内部審計工作。

(十八)調查評估和統計司。依法承擔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負責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工作

(十九)新聞宣傳司。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産新聞宣傳、災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衆知識普及工作。

(二十)科技和信息化司。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産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信息傳輸渠道,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拟訂有關科技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政治部。協助開展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政治部目常工作由人事司、教育訓練司等承擔。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應急管理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機關行政編制546名(含兩委人員編制2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46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政治部主任(副部級)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96名(含總工程師3名、安全生産監察專員8名、應急指揮專員7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4名)。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負責管理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兩支國家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承擔相關火災防範、火災撲救、搶險救援等工作,設立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分别作為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的領導指揮機關。具體機構設置、職責和編制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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