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印發《建築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築防火 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的通知

2021-08-12


為保障建築高度大于250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設防水平,提高其抗禦火災能力,我局組織制定了《建築高度大于250民用建築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見附件,以下簡稱“《加強性技術要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同時落實以下工作要求:

一、強化屬地管理。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對建築高度大于250的建設工程所采取的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由各總隊組織專家評審研究确定。

二、嚴格專家評審。各總隊應在落實《加強性技術要求》的基礎上,結合當地滅火救援能力情況,對建築構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難、防火構造、建築保溫和外牆裝飾防火性能、自動消防設施及滅火救援設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建築電氣防火等消防設計内容進行全方位技術審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能夠切實增強超高層建築火災時的自防自救能力。專家評審意見應當明确、具體,不得提出模棱兩可、無法實施或需要另行解釋的原則性意見,不得采取任何變通方式規避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嚴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減少國家标準規定的防火技術措施。

本通知下發之日以前,建築高度超過250的民用建築消防設計已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專家評審意見的,可按專家評審意見内容進行審核,但應鼓勵建設單位積極按照《加強性技術要求》對原消防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公安部消防局

2018410


附件

建築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築

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

 

第一條       本技術要求适用于建築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築高層主體部分(包括主體投影範圍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設計。裙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規定。

第二條       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承重柱(包括斜撐)、轉換梁、結構加強層桁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梁以及與梁結構功能類似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樓闆和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50h

核心筒外圍牆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電纜井、管道井等豎井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房間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疏散走道兩側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建築中的承重鋼結構,當采用防火塗料保護時,應采用厚塗型鋼結構防火塗料。

第三條       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築的核心筒周圍應設置環形疏散走道,隔牆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建築内的電梯應設置候梯廳;

用于擴大前室的門廳(公共大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牆與周圍連通空間分隔,與該門廳(公共大堂)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廚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牆和甲級防火門與相鄰區域分隔;

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酒店客房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電纜井和管道井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防火牆、防火隔牆不得采用防火玻璃牆、防火卷簾替代。

第四條       酒店的污衣井開口嚴禁設置在樓梯間内,應設置在獨立的服務間内,該服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區域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污衣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頂部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灑水噴頭和火災探測器以及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排煙口;

應至少每隔一層設置一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灑水噴頭;

檢修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污衣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第五條       用作擴大前室的門廳(公共大堂)内不應布置可燃物,其頂棚、牆面、地面的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建築外牆裝飾、廣告牌等應采用不燃材料,不應影響火災時逃生、滅火救援和室内自然排煙,不應改變或破壞建築立面的防火構造。

第六條       除廣播電視發射塔建築外,建築高層主體内的安全疏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疏散樓梯不應采用剪刀樓梯;

疏散樓梯的設置應保證其中任一部疏散樓梯不能使用時,其他疏散樓梯的總淨寬度仍能滿足各樓層全部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

同一樓層中建築面積大于2000m2防火分區的疏散樓梯不應少于3部,且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有1部獨立的疏散樓梯;

疏散樓梯間在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出口。當确需利用首層門廳(公共大堂)作為擴大前室通向室外時,疏散距離不應大于30m

第七條       除消防電梯外,建築高層主體的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部可用于火災時人員疏散的輔助疏散電梯,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火災時,應僅停靠特定樓層和首層;電梯附近應設置明顯的标識和操作說明;

載重量不應小于1300kg,速度不應小于5m/s

轎廂内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電梯的控制與配電設備及其電線電纜應采取防水保護措施。當采用外殼防護時,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标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關于IPX6MS的要求;

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要求;

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輔助疏散電梯。

第八條       避難層應符合下列規定:

避難區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的要求,并應按不小于0.25 m2/人計算;

設計避難人數應按該避難層與上一避難層之間所有樓層的全部使用人數計算;

在避難區對應位置的外牆處不應設置幕牆。

第九條       在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實體牆,且在樓闆上的高度不應小于0.6m;當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時,防火挑檐的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0m、長度不應小于開口的寬度兩側各延長0.5m

第十條       建築周圍消防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5m

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車駐停和支腿工作時的壓力。嚴寒地區,應在消防車道附近适當位置增設消防水鶴。

第十一條  建築高層主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場地的長度不應小于建築周長的1/3且不應小于一個長邊的長度,并應至少布置在兩個方向上,每個方向上均應連續布置;

在建築的第一個和第二個避難層的避難區外牆一側應對應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别不應小于25m15m

第十二條 在建築的屋頂應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第十三條 建築高層主體内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可燃氣體燃料。

第十四條 室内消防給水系統應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分别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與減壓水箱之間及減壓水箱之間的高差不應大于200m

第十五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系統設計參數應按現行國家标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規定的中危險級Ⅱ級确定;

灑水噴頭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不應采用隐蔽型噴頭;

建築外牆采用玻璃幕牆時,噴頭與玻璃幕牆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m

第十六條 電梯機房、電纜豎井内應設置自動滅火設施。

第十七條 廚房應設置廚房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八條 在樓梯間前室和設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電梯前室通向走道的牆體下部,應設置消防水帶穿越孔。消防水帶穿越孔平時應處于封閉狀态,并應在前室一側設置明顯标志。

第十九條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應分别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避難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室外進風口應至少在兩個方向上設置。

第二十條 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中,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場所地面面積的5%

采用外窗自然通風防煙的避難區,其外窗應至少在兩個朝向設置,總有效開口面積不應小于避難區地面面積的5%與避難區外牆面積的25%中的較大值。

第二十一條   機械排煙系統豎向應按避難層分段設計。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機械排煙系統,應按每個防火分區獨立設置。機械排煙系統不應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合用。

核心筒周圍的環形疏散走道應設置獨立的防煙分區;在排煙管道穿越環形疏散走道分隔牆體的部位,應設置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第二十二條   水平穿越防火分區或避難區的防煙或排煙管道、未設置在管井内的加壓送風管道或排煙管道、與排煙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壓送風管道或補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排煙管道嚴禁穿越或設置在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

第二十三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的消防聯動控制總線應采用環形結構;

2           應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旅館客房内設置的火災探測器應具有聲警報功能;

電梯井的頂部、電纜井應設置感煙火災探測器;

旅館客房及公共建築中經常有人停留且建築面積大于100m2的房間内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

疏散樓梯間内每層應設置1部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每2層應設置一個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

避難層(間)、輔助疏散電梯的轎箱及其停靠層的前室内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信号應接入消防控制室,視頻監控系統的供電回路應符合消防供電的要求;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建築的首層。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中特别重要的負荷供電。應急電源應采用柴油發電機組,柴油發電機組的消防供電回路應采用專用線路連接至專用母線段,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h

第二十五條   消防供配電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消防電梯和輔助疏散電梯的供電電線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耐火時間不小于3.0h的耐火電線電纜,其他消防供配電電線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耐火時間不小于3.0h的耐火電線電纜。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的規定;

消防用電應采用雙路由供電方式,其供配電幹線應設置在不同的豎井内;

避難層的消防用電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且不應與非避難樓層(區)共用配電幹線。

第二十六條   非消防用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非消防用電負荷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第二十七條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輔助疏散電梯及其前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避難層(間)的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标志,應采用獨立的供配電回路。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建築内不應采用可變換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建築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築
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

條文說明

 

第一條       高層建築一般由高層主體部分及其附屬的多層裙房部分構成。本技術要求主要針對民用建築中高層主體及其投影範圍内的地下室部分的防火設計。裙房可以不執行本技術要求,但應執行現行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當附屬建築為高層建築時,附屬建築的防火設計也要符合本技術要求。

本技術要求是在現行國家标準相關規定基礎上的加強性要求。本技術要求未涉及的其他防火要求,仍要執行現行國家标準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       建築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築,一旦發生火災往往延燒時間長,撲救難度大,其主要承重構件必須具備較高的耐火性能;電纜井、管道井等豎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壞,也将導緻火災在建築内部迅速蔓延,而變得難以控制。為了進一步提高建築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通過調研上海中心大廈、武漢民生銀行大廈等國内超高層建築案例,綜合考慮超高層建築消防安全需求、現有技術條件、經濟合理性等因素,在現行國家标準對民用建築構件耐火極限要求的基礎上,參考美國《建築結構類型标準》NFPA 220等标準的規定,提高了若幹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

1)承重柱(包括斜撐)、梁、核心筒等是超高層建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力條件較為嚴酷,此類構件若在火災下出現破壞或者失效的情況,會嚴重影響建築的整體穩定性。因此,将承重柱(包括斜撐)的耐火極限提高到4.00h,将梁、與梁結構功能類似的構件以及核心筒外圍牆體的耐火極限提高到3.00h,将樓闆和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提高到2.50h。由于轉換梁、結構加強層桁架為超高層建築關鍵受力構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轉換梁等構件失效後,與之相連的支撐柱也将失效。因此,要求轉換梁、結構加強層桁架與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極限。

2)建築核心筒的外圍牆體是指與環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間交界處的分隔牆體。

3)超高層建築的核心筒内設置有大量的電梯井、管道井等豎井,這些豎井容易成為火災和煙氣在豎向蔓延的通道。豎井井壁的耐火極限提高到2.00h,可以防止火災通過這些豎井蔓延至核心筒外。

4)提高房間隔牆、疏散走道等防火分隔牆體的耐火極限,能夠為人員提供更加安全的疏散環境。

5)超高層建築中的鋼結構主要應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較高耐火極限要求的受力構件,采用厚塗型鋼結構防火塗料進行防火保護有利于提高構件的耐火性能。厚塗型鋼結構防火塗料技術成熟,可靠性高,已廣泛應用于海口雙子塔、武漢民生銀行大廈等多項工程。

第三條       本條進一步明确了超高層建築核心筒、電梯廳、門廳(公共大堂)、廚房、防煙樓梯間的分隔要求,特别是對牆體上開設的門窗的防火要求以及防火牆和防火隔牆的做法進行了加強。

1)核心筒

超高層建築的核心筒内通常包含疏散樓梯、電梯井、通風井、電纜井、衛生間、設備間等功能。加強核心筒防火分隔對于防止火災在建築内部豎向蔓延,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和外部救援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核心筒周圍設置環形疏散走道,可以更好地将樓層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區域與核心筒相互分隔,避免了因這些區域與核心筒直接相連,而導緻安全出口在火災時不能使用等問題,有助于進一步提高建築的防火安全性能。

2)電梯廳

建築内的電梯井在火災時易成為火勢沿豎向蔓延擴大的通道,因此要設置候梯廳,避免将電梯直接設置在使用功能空間内。

3)門廳(公共大堂)

超高層建築的門廳(公共大堂)是建築内人員集散的主要區域。絕大部分建築的疏散樓梯、消防電梯、輔助疏散電梯的出口都需要利用門廳(公共大堂)作為擴大的前室來通向室外。因此,不僅要嚴格控制該場所的火災荷載,而且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來降低其他部位着火對門廳(公共大堂)的影響。

4)廚房

廚房火災危險性較大,對廚房的防火分隔在現行國家标準規定的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牆和乙級防火門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相應要求。

5)防煙樓梯間和豎井等

現行規範對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均要求采用乙級防火門,電纜井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采用丙級防火門。本條結合長沙國際濱江金融中心、九江市國際金融廣場A1#樓、武漢長江航運中心項目1#塔樓等工程實踐,将建築高度大于250m建築内樓層進入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門、豎井上的檢查門統一要求采用甲級防火門,以進一步降低火災在建築内部豎向蔓延的危險。

結合武漢中心等工程實踐,要求酒店客房的門采用乙級防火門,将火災控制在房間内,降低火災蔓延的危害和影響。

6)防火玻璃牆、防火卷簾

防火玻璃牆的可靠性不僅與玻璃本身的耐火性能有關,而且取決于固定框架的安裝情況;對于C類防火玻璃,還取決于冷卻水保護系統是否維護良好、水源是否可靠以及能否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态等條件。因此,本條明确建築内的防火牆、防火隔牆不能采用防火玻璃牆替代,以提高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防火卷簾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存在防煙效果差、可靠性低等問題。因此對于超高層建築,要求防火牆、防火隔牆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替代。

第四條       污衣井一般為不鏽鋼筒體,污衣從每層開口投入,通過重力輸送至底層出口到收納室或洗衣房。現行國家标準要求建築内的豎井應每層進行防火分隔,但污衣井是一個從下至上完全貫通的井道,通過污衣投入門與各層連通,因使用功能的需要無法逐層進行分隔,因此應采取措施防止火勢通過污衣井沿豎向蔓延。另外,污衣井屬于隐蔽空間,根據其構造和煙氣蔓延特性,需在其上部設置火災探測器和排煙口,以便早期發現火情,同時盡快排除煙氣。

第五條       建築外牆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等,一旦發生火災,容易導緻火勢沿建築外立面蔓延擴大,因此應采用不燃材料。同時裝飾、廣告牌不應遮擋建築外窗等,以便于火災時建築排煙、人員逃生和外部滅火救援。

第六條       建築的高度越高其疏散距離越長,進入樓梯間内的人員越多,導緻樓梯間内的人員擁擠,疏散時間長。根據美國對一些高層建築的疏散演練和火災事件中人的疏散行為和時間調查,對于正常的成年人而言,當樓梯間内的人員密度為2/m2時,向下行走的速度為0.5m/s;當為4/m2時,行走速度将為0。因此,疏散樓梯寬度和數量的增加将會大大縮短人員的疏散時間,但實際上,疏散樓梯的數量和寬度還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本條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做出此規定。

對于超高層建築的疏散,各國都做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如美國《國際建築規範》(2015年版)規定“建築高度大于128m的超高層建築,應在規範規定的疏散樓梯數量的基礎上增加1個疏散樓梯,該樓梯不應為剪刀樓梯。又如英國《建築條例2010-消防安全-批準文件B-2》(2013年版)規定,建築高度大于45m的建築,要在設計上采取加強性措施來保證疏散的安全,比如考慮1部疏散樓梯在無法使用的情況下,其餘疏散樓梯仍能滿足全部人員疏散的要求。

剪刀樓梯間是将兩部樓梯疊合設置在建築内的同一個位置,在同等總疏散寬度和梯段寬度的條件下,非剪刀樓梯間的分散性明顯優于剪刀樓梯間,更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有關安全出口應當分散設置的基本原則,因此,本規範規定超高層建築不允許采用剪刀樓梯,以确保樓層上的人員在火災時具有至少兩個方向的疏散路徑。

由于我國規範目前未明确各種用途場所的使用人員密度值,難以統一設計疏散人數,故以樓層防火分區建築面積為基數作了增加疏散樓梯的規定。

超高層建築的疏散樓梯間通常設置在核心筒内部,在首層往往無法直接通向室外,需要通過門廳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門廳和公共大堂在滿足第三條第3款和第五條的要求的情況下,可以為人員提供相對安全的疏散過渡區,但疏散距離要控制在不大于30m

第七條       利用電梯進行疏散,各國都開展了長時間的研究,目前還存在一定的争議,但對在一定條件下可使用電梯進行輔助疏散的看法基本趨于一緻。目前,美國、英國等國家的建築規範對高層建築利用電梯進行輔助疏散作了一定的規定。我國部分已建成和在建的超高層建築也在利用電梯進行輔助疏散方面進行了嘗試,積累了一定經驗,如上海中心大廈、上海環球金融中心、深圳平安國際金融中心、天津周大福金融中心、北京中國尊等。本條結合消防電梯及其設置要求,規定了輔助疏散電梯的設置要求。輔助疏散電梯平時可以兼作普通的客梯或貨梯,但需要制定相應的消防應急響應模式與操作管理規程,确保輔助疏散電梯在火災時的安全使用。輔助疏散電梯停靠的特定樓層指避難層,以及根據操作管理規程需要在火災時緊急停靠的樓層。

第八條       根據各地工程實踐,本條明确了避難層中設計避難人數的計算範圍,并提高了避難區人均使用面積的計算指标。有關要求比美國建築規範規定的0.28m2/人略低。通向避難區的疏散走道或聯系走道的面積不計入人員的避難面積。

在避難區對應位置的外牆處不應設置幕牆的規定主要為便于對避難區展開救援,方便特殊情況下,救援人員直接進入避難層開辟陣地。同時,防止火勢和煙氣通過幕牆内的空腔進入避難區,提高避難層的防火安全性。

避難層的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5.5.23條的規定。

第九條       本條是在綜合分析國内外規範及國内部分超高層建築層間防火措施的基礎上作出的規定。美國《國際建築規範》(IBC 2015版)第705.8.5條規定,3層以上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其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914m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豎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寬度不小于762mm的防火挑檐。《澳大利亞建築規範》NCC2015版)規定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整體高度不小于900mm且樓闆上部高度不小600mm的豎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寬度不小于1100mm的防火挑檐。國内部分建築高度大于250m的建築中也都采取了較為嚴格的層間防火措施,如:山東省部分建築工程采取在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高度不小于1.2m且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牆體作為豎向防火分隔;江蘇省采取在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高度1.2m的實體牆,且樓闆以上的牆體高度不低于800m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湖北省采取在樓闆以上設置高度不小于800mm的實體牆;四川省采取在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高度不低于1.2m、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牆;重慶市采取在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的樓闆上設置高度不低于800mm的實體牆等等。

第十條       本條是依據我國當前裝備的重型消防車的實際情況作出的規定,主要考慮建築高度大于250m的建築,滅火救援時需要出動重型消防車,增加消防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有利于消防車的快速調度和通行。

根據消防車相關資料,78m登高平台消防車總重為50t101m登高平台消防車總重為62t。因此,為确保重型消防車到達現場後能夠安全展開救援作業,要求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結構、管道和暗溝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車駐停和支腿工作時的壓力。

第十一條  超高層建築發生火災時,出動的消防車一般為對登高操作場地有較高要求的大型消防車,因此對于建築高度大于250m的超高層建築,提高了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和設置方向要求,便于從不同方向對建築進行滅火救援,如廈門國際中心、成都綠地中心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均不小于建築周長的1/3

在避難層外牆一側對應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有利于救援避難層的人員。

第十二條 本條為在現行國家标準規定基礎上提出的加強性措施,為超高層建築内部人員提供在特殊情況下的逃生路徑。原則上應在建築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确因建築造型等原因難以設置時,應設置可以确保直升機安全懸停并進行救助的設施。

第十三條 在建築内使用燃氣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對于建築高度大于250m的建築,為有效防範燃氣事故所帶來的危險,除在裙房内必須設置的燃氣鍋爐房、燃氣廚房等場所外,在建築高層主體和主體投影範圍内的地下室内,不允許使用燃氣。

第十四條 美國消防協會《消防豎管和軟管系統标準》NFPA 149.1.5條規定,消防給水系統的供水可采用市政直接供水、消防水泵供水和重力水箱供水等方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安裝标準》NFPA 1324.1.1條和第24.1.2條規定,每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均至少設置1個自動供水水源,且應提供火災延續時間内系統所需的流量和壓力,該自動供水水源包括高位消防水池和市政供水。

超高層建築采用屋頂高位消防水池并且高位消防水池儲存全部消防用水量的供水方式,可充分利用自身重力滿足高層建築在任何時候的消防給水流量和壓力,在發生火災時無需啟動消防水泵,提高了消防給水系統的可靠性,該供水方式目前已在廣州電視塔、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中國尊等項目中廣泛應用。本條總結工程實踐經驗,要求同時設置屋頂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積均要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進一步保障了火災發生時的供水能力。

超高層建築采用減壓水箱分區供水時,如果減壓水箱之間的間距大于200m,則其産生的靜壓大于2.0MPa,閥後壓力高于0.7MPa,不利于消防隊員展開滅火作業,因此要求減壓水箱之間或者屋頂消防水池與減壓水箱之間的高差不大于200m

第十五條 現行國家标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規定,高層民用建築的火災危險等級不低于中危險級Ⅰ級,噴水強度不低于6L/min·m2,作用面積不應小于160m2,且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樓層宜采用快速響應噴頭;美國消防協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安裝标準》NFPA 13則根據建築不同使用功能分别确定了其火災危險等級,如對于辦公室、酒店等建築為輕危險級,車庫、洗衣房等為普通危險級Ⅰ級,相應的噴水強度分别為4L/min·m26L/min·m2,作用面積不應低于139m2,但對于居住場所,如酒店強調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本條提高了超高層建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防等級。

火災事故調查發現,隐蔽型噴頭的應用存在較大安全隐患,主要表現在:噴頭裝飾蓋闆在裝修過程中易被油漆、塗料噴塗,發生火災時不能及時脫落;裝飾蓋闆脫落後噴頭濺水盤不能正常滑落到吊頂平面下方,噴頭無法形成有效布水。因此,明确超高層建築不應采用隐蔽型噴頭。

高層建築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間距通常為1.8m~3.0m,噴頭距離端牆(外牆)的距離為噴頭間距的一半,因此當建築外牆采用玻璃幕牆時,規定噴頭與玻璃幕牆的水平距離不大于1m,可保證噴頭啟動後對玻璃幕牆進行有效噴水保護,如湖北省的超高層建築采取了該做法。

第十六條 本條規定旨在防止火災沿豎向井道擴大蔓延。自動滅火設施可以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也可以利用自身熱敏元件啟動。

第十七條 廚房火災主要發生于烹饪部位的竈台、排油煙罩及附近排油煙管,在這些部位設置自動滅火裝置能有效減小此類火災危害。

第十八條 本條總結了滅火救援實踐經驗教訓,旨在方便消防員進入建築後能夠快速敷設水帶,并安全進入火場,有效防止火災煙氣進入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根據滅火救援實戰經驗,消防員進入建築後主要依靠樓梯間敷設水帶和利用消防電梯進入着火樓層,由于水帶在經過樓梯間或前室的門時,破壞了該部位的防煙密閉性,使得火災煙氣進入樓梯間或消防電梯,導緻救援行動困難或受阻,甚至危及人員疏散安全。作為供消防水帶穿越的孔洞,其大小和位置要根據具體情況确定,對于設置室内消火栓的前室或樓梯間,可以考慮一條水帶穿越的需要,即在從樓梯間或前室進入樓層部位的牆體下部合适位置設置一個直徑130mm的圓形孔口;對于未設置室内消火栓的樓梯間,主要依靠消防員敷設水帶進入樓層滅火時,一般要考慮至少能穿過2條水帶。

第十九條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分别設置獨立的加壓送風系統主要是為了提高系統的可靠性。火災時,防煙樓梯間和前室以及前室和走道之間必須形成一定的壓力梯度,才能有效阻止煙氣侵入,防煙樓梯間和前室所要維持的正壓值不同,兩者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如果合設在一個管道甚至一個系統,對兩個空間正壓值的形成有不利的影響,所以要求在樓梯間、前室分别設置獨立的加壓送風系統。目前,國内已有超高層建築在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分别設置了獨立的加壓送風系統,如武漢恒隆廣場一期、天津周大福金融中心、海口雙子塔(南塔)、長沙國際濱江金融中心等。

同樣,避難層設置獨立的加壓送風系統也是為了提高系統的可靠性。在兩個方向設置室外進風口主要是為降低火災煙氣對加壓送風系統的影響,避免進風口吸入煙氣,如武漢綠地國際金融城1号樓、利科西安國際金融中心等項目的加壓送風系統均考慮設置了兩個方向的室外進風口。

第二十條 本條的目的主要是為提高場所的自然通風防煙效率。一般情況下,一個場所的自然通風口淨面積越大,則自然通風防煙效率越高,考慮到超高層建築自然通風易受室外風的影響,對自然通風口的淨面積要求應有所提高。本條基本采用了對一般場所要求的上限值,如九江市國際金融廣場A1#樓辦公門廳的可開啟外窗面積為門廳面積的5%,蘇州園區271地塊超高層項目避難層可開啟外窗的面積要求不低于該區域外牆面積的25%

第二十一條    本條規定排煙系統在豎向和水平方向的布置要求,主要是為提高系統的可靠性和排煙效率。一個排煙系統承擔的防煙分區越多,其管道布置就越複雜、阻力損失越大,同時對系統的控制要求也越高,排煙系統可靠性也越差。目前,國内已有部分超高層建築采取了排煙系統按避難層分段設計的方案,如南甯天龍财富中心、武漢長江航運中心項目1#塔樓、長沙國金中心、台州天盛中心等建築。

對于環形疏散走道排煙系統所提要求主要是為人員疏散安全提供更為可靠的保障。因超高層建築的疏散樓梯、電梯等多布置在核心筒内,其周圍的環形疏散走道是人員疏散必經之路,因此要求其排煙系統要獨立設置。在排煙管道穿越其分隔牆體的部位設置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主要是為防止其他區域的火災通過排煙管道蔓延至環形疏散走道。

第二十二條   本條旨在防止防煙和排煙管道在火災時受到高溫破壞,同時保證加壓送風系統和排煙系統能夠正常發揮作用。超高層建築人員疏散時間較長,保證防排煙系統的連續有效性至關重要。因此,提出了防排煙管道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的要求,相應工程案例包括長沙國際濱江金融中心、九江市國際金融廣場A1#樓的防排煙管道。

第二十三條   為了保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夠探測到建築内的火災情況,要求消防聯動控制總線采用環形結構,當一條線路發生故障時,另一條線路還可以正常傳輸信号,如海口雙子塔南塔采取了該措施。

根據國内外多年的研究,當察覺到火災報警信号或聞到煙味,人們往往忽視這些初始的信号或将時間花在調查初始信息和形勢的嚴重性,從而延誤了可以更安全進行疏散的寶貴時間。高層建築人員疏散所需時間長,特别是對于客房等場所,如能及早發出火災聲警報信号,将有利于縮短人員疏散反應時間。本條規定參考了美國消防協會标準《國家火災報警規範》NFPA 72-2016的規定。

在樓梯間内設置消防電話插孔,可以方便救援人員安全可靠地進行聯系和溝通;設置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既可以在疏散期間更好地穩定人員情緒,指導人員有序疏散,提高疏散效率,又可以在救援過程中及時向救援人員通報情況和發出指令。

為及時了解避難層(間)、輔助疏散電梯的轎箱及其停靠層的前室等部位人員的實時情況,增加了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本條規定主要為提高消防用電的可靠性,連續供電時間根據超高層建築消火栓系統的設計火災延續時間确定。

現行國家标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規定,一級負荷中特别重要的負荷是指中斷供電将發生中毒、爆炸和火災等情況的負荷,以及特别重要場所中不允許中斷供電的負荷。超高層建築屬于特别重要場所,需要增加柴油發電機組作為消防用電的應急電源,并采用專用的母線段,以确保市政電網故障導緻停電事故時,仍具有獨立的電源供電。

第二十五條   本條規定在于提高和保障建築消防供配電可靠性。消防供配電線路的阻燃耐火性能直接關系到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時能否正常運行。

1)本條中的“消防電梯和輔助疏散電梯的供電電線電纜”,是指消防電梯或輔助疏散電梯末端配電裝置之前為電梯供電用的電線電纜。電線電纜的耐火性能試驗要求見現行國家标準《在火焰條件下電纜或光纜的線路完整性試驗 21部分:試驗步驟和要求—額定電壓0.6/1.0kV及以下電纜》(GB/T 19216.21),但試驗時的火焰溫度不應低于950

2)消防用電采用雙路由供電方式且供配電幹線設置在不同的豎井内,是提高消防用電供電可靠性的一項重要措施。

3)避難層作為重要的疏散設施應具有更高的供電保護要求,其消防用電設備要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

第二十六條   電氣線路過載、短路等一直是我國建築火災的主要原因。本條規定旨在通過提高非消防用電線路的燃燒性能,降低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性。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等級根據現行國家标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31247确定,B1級即為阻燃1級電線電纜。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要求見現行國家标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

第二十七條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場所在建築發生火災時需要繼續保持正常工作,消防電梯及其前室、輔助疏散電梯及其前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避難層(間)是火災時供消防救援和人員疏散使用的重要設施,故這兩類場所的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标志,要采用獨立的供配電回路,以提高供電安全和可靠性。

适當增加疏散應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有效提高人員的疏散效率和安全性。本條規定參考了美國等國家的相關标準和我國相關工程實踐經驗,如美國《國際建築規範》IBC2012年版)第1006.2條規定,建築内疏散路徑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1 lx;加拿大《國家建築規範》規定平均照度不低于10 lx;沈陽寶能環球金融中心的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系統的照度指标采取了在現行國家标準要求的基礎上提高一倍的技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