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安裝施工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

2021-08-12
消防工程安裝施工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
1.一般規定
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應在系統施工結束後進行。
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前應具備施工及驗收規範中規定的所列文件與調試必需的其它文件。
1.3 調試負責人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所有參加調試人員應職責明确,并應按照調試程序工作。
2.調試前的準備
2.1設備的規格、型号、數量、備品備件等應按設計要求查驗。
2.2 應按施工及驗收規範要求檢查系統的施工質量。對屬于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并有文字記錄。
2.3 應按施工及驗收規範要求檢查系統線路,對于錯線、開路、虛焊和短路等應進行處理。
2.4 對系統中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消防電動裝置、防火卷簾控制器、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消防應急燈具控制裝置、火災警報裝置等設備分别進行單機通電檢查。
3.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
3.1調試前應切斷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并将任一個總線回路的火災探測器以及該總線回路上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等部件連接後,方可接通電源。
3.2按現行國家标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 4717 的有關要求對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應滿足标準要求:
1   檢查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别;
2   使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 100s 内發出故障信号(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狀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号,控制器應在 1min内發出火災報警信号,并應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再使其他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号,檢查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3   檢查消音和複位功能;
4   使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 100s 内發出故障信号;
5   檢查屏蔽功能;
6   使總線隔離器保護範圍内的任一點短路,檢查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7   使任一總線回路上不少于 10 隻的火災探測器同時處于火災報警狀态, 檢查控制器的負載功能; 
8   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态下重複第 7 款檢查;
9   檢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3.3 依次将其他回路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接,重複 4.3.2中 2、6、7 項檢查。
4. 消防聯動控制器調試
4.1 将消防聯動控制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輸入/輸出模塊及該回路模塊控制的受控設備相連接,切斷所有受控現場設備的控制連線,接通電源。
4.2 按現行國家标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 的有關規定檢查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内各類用電設備的各項控制、接收反饋信号(可模拟現場設備啟動信号)和顯示功能。
4.3 使消防聯動控制器分别處于自動工作和手動工作狀态, 檢查其狀态顯示, 并按現行國家标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 的有關規定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應滿足相應要求:
1  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别。
2  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各模塊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消防聯動控制器能在 100s秒内發出故障信号。
3  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在 100s内發出故障信号。
4  檢查消音、複位功能。
5  檢查屏蔽功能。
6  使總線隔離器保護範圍内的任一點短路,檢查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7  使至少 50 個輸入/輸出模塊同時處于動作狀态(模塊總數少于 50 個時,使所有模塊動作),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最大負載功能。
8  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态下重複第 7 款檢查。
4.4 接通所有啟動後可以恢複的受控現場設備。    
4.5 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态處于自動狀态,按現行國家标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有關規定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
1  按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号,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火災報警信号情況、發出聯動信号情況、模塊動作情況、受控設備的動作情況、受控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号(對于啟動後不能恢複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拟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号)及各種顯示情況; 
2  檢查手動插入優先功能。
4.6 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态處于手動狀态,按現行國家标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有關規定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依次手動啟動相應的受控設備,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聯動信号情況、模塊動作情況、受控設備的動作情況、受控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号(對于啟動後不能恢複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拟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号)及各種顯示情況。
4.7 對于直接用火災探測器作為觸發器件的自動滅火控制系統除符合本節有關規定外, 尚應按現行國家标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 規定進行功能檢查。
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系統性能調試
5.1  将所有經調試合格的各項設備、系統按設計連接組成完整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 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檢查系統的各項功能。
5.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連續運行 120h 無故障後,按規範規定填寫調試記錄表。

消防工程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非常重要。